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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贿赂案中的“毒品”恶果

.2007-08-23 .作者: .编辑:lyk
导语:
    既然每个企业家都希望公务人员个个清廉,那么我们企业家能不能再“清高”一点?我们能不能多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上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别整天琢磨着如何收买张三或李四。我们能不能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享受财富带给我们的快乐?我们能不能在任何时候都不再心惊肉跳?因为我们问心无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标签: 西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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