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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龄家电酿事故 提示应细致明确

.2008-03-03 .作者: .编辑:lyk
导语:
    近些年因为使用超龄家电发生事故并由此产生纠纷的情况频频出现,纠纷发生时,企业往往会以产品已超过安全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但日前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国家尚未对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出台相关法规,但如果企业未对产品超期使用的危险性进行细致明确的提示,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超龄产品事故纠纷频发

    据报道,2006年4月18日,广西南宁市消费者管某家中莫名起火引发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空调内部短路造成的。据购买资料显示,该空调购买于1997年,为江苏某公司生产,因此管某及家人将该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2.9万余元。由于管某的母亲在火灾中受到惊吓,且在外借住摔倒等造成精神损害,因此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合计6万余元。被告公司辩称,管某家的空调已使用了10年,早已超过了使用期限,且因何致空调内部短路原因不明,并非完全是厂家责任。该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谅解,被告公司给付给管某2万元赔偿款。

    无独有偶,因使用了超龄高压锅而发生爆炸事故的杭州市消费者何先生同样在消协的调解下获得了部分赔偿。2007年10月23日下午,何先生在家使用高压锅煮排骨,压力锅突然“嘭”地一声炸开了。厂家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发生事故的高压锅已为何先生工作了12年,属超期服役,因此,该公司只同意补偿性处理事故——更换同型号高压锅一个;补偿用户2000元慰问金。何先生认为虽然是超期使用,但产品对人身造成了威胁,企业也同样有责任,因此投诉至杭州市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企业为何先生更换了同型号高压锅一个,并补偿其3000元慰问金。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厦华电视爆炸事件,虽然据调查该彩电使用期也超过了10年,但厦华方面也对用户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副会长郭赤兵介绍说,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家电安全事故的判赔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要求企业对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0年内的使用安全负有相关责任。10年之外的事故则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查阅了《产品质量法》,其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目前国家尚未针对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出台相应法规,因此大多数企业仅仅按照相关规定标注了生产日期,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就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负有提示的责任。比如空调就应该注明“超期使用可能短路起火”,高压锅应标注“超期使用,可能导致爆炸”等。

    安全期限鲜有标注

    中国家电研究院院长助理吴尚杰表示,所有的家电都有安全使用寿命,这同食品有安全保质期一样。超过保质期就应该报废,否则就会增加安全隐患。近两年虽然消协、媒体等不断以各种形式提示高龄家电存在安全隐患,但记者调查发现,不仅企业对产品的安全年限讳莫如深,消费者对此也不太关注。

    记者走访了多家家电卖场,发现所有家电产品的销售价签上都有产品型号、价格等信息,却没有生产日期一栏。有个别的冰箱和洗衣机把生产日期标注在了产品背后的铭牌上,但如果想看到这些标注却不太容易,因为洗衣机都是背靠背摆在货场里,冰箱则是靠墙站立。

而某热水器的广告片则在告诉消费者,该企业生产的热水器被安全使用了50年。同时记者还发现,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鲜有企业标注。

    相关法规呼之欲出

    记者日前从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经通过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同时,该委员会正在起草《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厂家标明其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并承担使用年限内的事故责任。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级工程师朱焰告诉记者,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功能和寿命的考虑也不尽相同,不便统一硬性规定,故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这也符合市场的规范趋向。

    郭赤兵介绍说,《通则》制定过程中,不少企业对安全使用年限及超期服役的警示标注心存疑虑,担心由此引发业内安全使用年限的承诺战及消费者因不理解而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但他认为,一方面,由于《通则》要求“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相关家电产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因此企业在做出声明时都会比较慎重,《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抑制目前家电行业内存在的夸大宣传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安全使用期限及超期服役的警示标注其实等于是企业的一种免责声明,因此也是对企业相关职责的一种保护。

    那么,法规出台后,对于超期服役的产品的安全事故企业是否就可以完全不负责任了呢?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表示,即使相关法规出台之后,企业进行了相关的标注,但如果在安全使用期限外产品发生了不合理的安全事故,企业仍然负有责任。邱宝昌指出,虽然《通则》要求“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相关家电产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就可以对超过期限外的事故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细则》实施后,企业不仅应明示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和超期使用的危险警示,而且对危险警示应分级标注。如超过年限一年,为黄色警示,超过五年为红色警示等,并应像药品标明副作用一样详细注明危险的表象。如果是这样,消费者仍然继续使用超龄产品,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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