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大连某别墅区在胜利轻工市场某工商户倪某处购买了15台热水器,总价值4万余元。可去年7月安装上以后,却发现这些热水器出现漏水、冒烟等问题,不能使用。随后别墅区物业与厂家联系,厂家多次派人维修、调试但一直未能达到用户满意。经过多次协商,2007年8月热水器厂家答应退还全部货款,并于2008年1月将货款4万余元全部退还。但随后,别墅区物业提出了索赔1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方理由是,夏季这些别墅区都要出租给外国游客,而热水器经销商、生产厂家等因为销售质量不过关的热水器,影响了别墅区黄金时间的租赁,计算一下,这期间给别墅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将达到150万元之多。
而被告方面认为,别墅区在发现热水器质量问题后,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重新安装新热水器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原告方应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能对其放任不管。目前,西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