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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因质量问题退货不宜收“包装费”

.2010-08-22 .作者:株洲网 戴凛 .编辑:
导语:
    购买新电器可别急着把包装盒给处理了,否则一旦要退换货,就可能得交上一笔价格不菲的“包装费”。市民彭女士近日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今年“五一”期间,她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红色冰箱,但几天后家人觉得颜色和房间风格不协调。卖场工作人员告诉她,要换货就要连冰箱的外包装一起换。可她已经把包装箱当废品卖了。对方表示,如果没有外包装就要交200元的包装费。

    无独有偶,市民贺先生前不久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可安装好后发现画面效果不理想,于是他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告诉他退货可以,但包装箱也要交回,否则要交100元包装费。经过协商,王先生最终出了80元“包装费”。

    记者调查发现,商家收取的包装费并无统一标准,从几十元到两三百元不等。

    一家电品牌的售后工作人员称,厂家和商家之间会有协议,如商家退来的产品没包装,厂家会让商家补偿损失。“每个品牌产品的包装都不一样,没有退回会影响运输和再流通。”

    不过,由于“包装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质疑,已有部分家电厂家要求销售人员主动提示消费者,买回家电后适当保留包装盒一段时间。“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退换货,过错并不在消费者。”市消委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没有就包装物的价格单独约定或单独结算。而包装是销售产品必须考虑的成本之一,因此商家在退货时收取“包装费”的做法并不恰当,因此并不主张商家收取所谓的“包装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明确规定,所以还是建议消费者把包装物保留15天至1个月。”他说。

    采访中,有消费者认为,商家应该提前就退货包装费问题作出明示。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退货、商家还要收取包装费的做法,多数消费者表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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