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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40.1万元 超龄热水器夺走房客性命

.2010-11-12 .作者:新民晚报 .编辑:
导语:
    每逢入冬气温剧降,居民家中使用的超龄燃气热水器经常充当“无形杀手”。记者从昨天启动的“上海燃气行业第二届安全用气百日活动”中统计发现,每年冬季11月至来年2月,所发生的燃气用气事故占全年比例高达75%。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张琴、吴江(化名)夫妇状告本市市民陈颂(化名),因出租房热水器超使用导致其女儿吴美(化名)死亡的赔偿案,一审判决由陈颂赔偿张琴、吴江夫妇各项损失40.1万元。
   
房客燃气中毒身亡
   
    2009年11月末,从广州来沪打工的吴美姐姐吴君(化名),与陈颂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陈颂名下本市昌平路某号的两室一厅,供吴君、吴美姐妹居住使用,房屋附属设备包含一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
   
    2009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因吴美未按时上班,单位工作人员和她联系不上,通知了当时出差在外的吴君。吴君随即与吴美电话联系仍然没联系上,便向陈颂打探消息。陈颂前往出租房查看,发现房内有灯光但电话无人接听,便在吴君的朋友、小区物业、房屋中介的陪同下,由锁匠打开房门,发现吴美身着外套、牛仔裤,躺在主卧床上死去。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警方根据法医对吴美尸体体表检验及其心血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调查分析,认定吴美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死者家属索要赔偿
   
    今年1月下旬,张琴、吴江起诉到法院称,陈颂将已超过安全期限的热水器随房出租,导致吴美死亡,陈颂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计88.34万余元。
   
    法庭上,陈颂认同该出租房内燃气热水器自2000年安装使用至事发时近10年,但2008年6月,大众燃气公司进行过检测,并未指出该热水器有安全隐患,燃气公司应对未履行法定责任担责。陈还认为吴美是成年人,应当知道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注意事项,自己也有过错。
   
房东承担六成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炊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陈颂将已过使用年限,并存在安全隐患的热水器提供租客使用有过错,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当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吴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使用煤气时要保持适当的通风。法院酌定陈颂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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