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晚报 【其他】作者:编辑:lyk08年01月21日 12时59分59秒
如今,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该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本报邀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回收废旧家电形成产业
上世纪90年代,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风靡一时,主人公曾在垃圾箱捡电视的情景,让电视刚刚普及的国人记忆很深。如今,回收废旧家电在我国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据测算,我国仅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脑5种电器的年报废量就超过1.5亿台。由于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有毒金属和气体,处理起来极为麻烦。如果随意丢弃,将会对土壤、水质和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去年,我市有政协委员提出,我市废品收购行业存在严重的脏、乱、扰民等问题。而且很多从业人员都是外地来连的无业游民,他们既无合法手续,流动性又强,遇到赃物也敢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擅自处理电子垃圾最高罚50万元
“收旧家电,二手手机”的牌子经常可以看到,那么这些报废的电子产品又该如何处理呢?《办法》严禁企业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同时责令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从2008年2月1日起,对电子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对处置的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进行详细记载,并要求将记录资料保存三年。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发现随意处理电子垃圾可检举
那么我们看到有人随意处理电子垃圾后,应该怎么办呢?《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资质的电子垃圾处置单位列入名录并对社会公示,一旦发现三年内有两次以上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和在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上弄虚作假的,将取消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生产单位有义务回收电子垃圾
电子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电子产品中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品种,并标明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同时对废弃后的电子产品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进行提示。另外,《办法》还规定,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建立回收系统,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电子产品回收后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