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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格力”品牌热水器赔偿10万元

.2007-08-22 .作者: .编辑:lyk
导语:

    近日,因本地企业假冒驰名商标“格力”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中山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中山市某卫厨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

    2005年5月31日,格力集团公司收到福建省闽清县工商局的电话,称该局查获大批涉嫌假冒“格力”品牌的热水器。经调查属实后,格力集团马上与涉嫌此事的中山某卫厨电器公司联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是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2007年4月,格力集团及属下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决定联合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被告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造成与原告产品混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双方采取庭外和解达成协议约定,中山市某卫厨电器公司清除其产品及外包装上的“格力”字样,对法院查封的带“格力”字样的产品在解封后10日内清除。另外,对于已销售的要退回厂里处理,以及在该公司厂内的所有产品,外包装上的“格力”字样必须在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清除,并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采取“打擦边球”的手段,以造成混淆进行侵权,从而获取巨额利益属违法行为,必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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